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62号
原告:吕小平,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钱峰,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负责人:黄智,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负责人:赵子安,总经理。
被告:埃梯梯精密机械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庆红,董事长。
被告: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兴亚,董事长。
原告吕小平与被告钱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埃梯梯精密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吕小平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吕小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吕小平负担。
审判员 林星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