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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财保1号

张世中、魏富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中,魏富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1号

申请人:张世中,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张世中之子),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

被

申请人:魏富喜,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人张世中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富喜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张振所有的位于遂平县国槐路北侧(中医院东侧)的房产作为担保(房权证号:房权证字第××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世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魏富喜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将担保人张振所有的位于遂平县国槐路北侧(中医院东侧)的房产予以查封(房权证号: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向军

审判员  李永生

审判员  刘春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