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8174号
原告:天津昱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新:津都大厦A座401089室)
法定代表人:XX。(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天津五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东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六经路交口绚丽园公建楼。
原告天津昱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天津昱丰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昱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玉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智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