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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800号

沈国友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国友,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822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沈国友,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 被执行人李静,女,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沈国友申请执行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静的银行存款4379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