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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21号

夏某某与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羌白镇。

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70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某某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已全部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