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羌白镇。
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70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某某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已全部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