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3号
申请人:吴顺,男,49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吴素芳,女,44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吴顺与被申请人吴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
吴顺与吴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3号
申请人:吴顺,男,49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吴素芳,女,44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吴顺与被申请人吴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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