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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3号

吴顺与吴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顺,吴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3号

申请人:吴顺,男,49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吴素芳,女,44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吴顺与被申请人吴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