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221民督65号

郭某某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督65号申请人郭某某,男,藏族。被申请人杨某某,男,藏族。本院受理申请人郭某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1月18日发出(2016)青2221民督6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杨某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年1月18日(2016)青2221民督6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董永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