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督65号申请人郭某某,男,藏族。被申请人杨某某,男,藏族。本院受理申请人郭某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1月18日发出(2016)青2221民督6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杨某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年1月18日(2016)青2221民督6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董永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