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保字7号
申请人:李广荣,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号*号楼*单元702。
被
申请人:赵金才,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372401197006093232
被
申请人:张会珍,女,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2401197406133221申请人李广荣因与被申请人赵金才、张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金才、张会珍价值96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