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4299号原告杨灵华,女。委托代理人杨晴华,女,系杨灵华之胞姐。委托代理人刘芙蓉,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伟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49号101-104号门面。负责人刘正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灵华与被告谢伟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灵华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伟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灵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灵华撤回对被告谢伟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灵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艳芝
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
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