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破申1号
申请人:常德九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陈润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德九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管辖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呈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本案管辖问题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常德九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称,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1日经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饮料、罐头、果酒生产、销售及粮油、蔬菜销售。近年来,该公司主要依靠举债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规模发展,资金周转困难,2015年2月后已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正常营业。根据申请人财务报告,公司现有资产为48063644.75元,负债为66188679.64元,已属资不抵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常德九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1日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对该企业申请的破产清算,属于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近年来该公司主要依靠举债进行生产经营,发展规模超过预期,一直亏损。自2015年2月以来,该公司已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生产建设。因资金问题,该公司涉及民间借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及职工安置等多种纠纷,已出现建筑包头、上百民工及原材料供应商封堵厂门等多次激烈上访行为,常德市政府将维稳任务下达给鼎城区政府及西洞庭管委会,当地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协调领导小组,鼎城区法院审理,有利于与各方协调、配合,有利于维护稳定。且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本案指定鼎城区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利于案件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经呈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湘民辖1号《关于常德九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同意本院将本案交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詹险峰
审判员 郭 洪
审判员 刘祖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