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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128号

周来与王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来,王占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02民初128号

原告:周来,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王占彬,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周来与被告王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占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7年10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08年10月24日返还借款。被告妻子杨淑莲提供担保并承诺月息按2分计算。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邻居。2007年10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08年10月24日返还借款。被告妻子杨淑莲提供担保并承诺月息按2分计算。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向原告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占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占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周来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被告王占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占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琦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