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州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市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被执行人赵年春: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市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年春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经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