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66号
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78868。
法定代表人:严仕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林居福,男,成年人,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郑玉芬,女,成年人,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居福、郑玉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 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明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