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780-1号
原告:王铁力,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治国,该行泗河支行副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力诉被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高建飞
代理
审判员 杨 海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东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