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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再4号

张斌、江苏玖泓晟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斌,江苏玖泓晟置业有限公司,杜灿桂,徐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再4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新铭,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明,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玖泓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明,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杜灿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徐三华。再审申请人张斌、江苏玖泓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泓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杜灿桂、徐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字36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苏12民申13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斌、玖泓晟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程序上虚假,张斌不认识自己的代理人,亦未当面签代理手续;事实上虚假,杜灿桂、徐三华与张斌之间系合股关系,张斌是在受到他人非法拘禁期间出具的承诺书,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综上,该案是虚假诉讼,涉嫌刑事犯罪,应再审撤销调解书,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杜灿桂、徐三华答辩称:本案不构成虚假诉讼,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再审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字3684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冒金山

审判员  孟玉祥

审判员  沈大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