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5084号
原告:陈龙,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童伟,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原告陈龙诉被告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龙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童伟明确的实际住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陈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鑫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