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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5084号

陈龙与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龙,童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5084号

原告:陈龙,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童伟,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原告陈龙诉被告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龙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童伟明确的实际住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陈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鑫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