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6272号申请执行人徐XX被执行人蓝贝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徐XX申请蓝贝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XX于201610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将案件款全部支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学军助理
审判员 浦连仓助理
审判员 王 杭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明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