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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6272号

徐XX、蓝贝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XX,蓝贝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6272号申请执行人徐XX被执行人蓝贝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徐XX申请蓝贝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XX于201610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将案件款全部支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学军助理

审判员  浦连仓助理

审判员  王 杭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明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