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璇,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关强,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刘璇因与被申请人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艳文
审 判 员 陈玉娟
代理
审判员 董晓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