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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申6号

刘璇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璇,关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璇,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关强,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刘璇因与被申请人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艳文

审 判 员  陈玉娟

代理

审判员  董晓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