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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33号

陆大鸣与彭献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大鸣,彭献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3号

申请执行人:陆大鸣

被执行人:彭献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皖0405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彭献军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