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3号
申请执行人:陆大鸣
被执行人:彭献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皖0405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彭献军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鹏 微信公众号“”
陆大鸣与彭献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3号
申请执行人:陆大鸣
被执行人:彭献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皖0405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彭献军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