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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22号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22号

原告:郭某某,男。

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瀚武

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

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