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22号
原告:郭某某,男。
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瀚武
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
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