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3441号申请执行人李杰胜.被执行人周小海.李杰胜申请周小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05民初10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05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杨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