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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特16号

张筛明申请封晓凤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张筛明,封晓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特16号申请人张筛明,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申请人封晓凤,女,196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诉讼代理人张钰(系被申请人之女),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人张筛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封晓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封晓凤,女,196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同申请人张筛明,系申请人张筛明之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4日突发脑溢血,经靖江市人民医院抢救至今,仍处于深度昏迷。目前意识不清,问话不答,无自主言语。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封晓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封晓凤患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等,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综合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封晓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筛明为封晓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金玲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磊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为优惠、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你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