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天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筱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继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刚,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隆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霍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天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隆美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省天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陈澜竟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碧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