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6261号
原告: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开发区万顺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封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姗姗,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姗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姗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