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54号
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霞南街3-4栋119号商铺。负责人梁顺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峰,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芳菊,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晓红,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诉被告胡芳菊、袁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思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