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行终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楠,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生斌,湖南金洲(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洪振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宏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曾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以下简称鼎城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曾楠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曾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对曾楠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楠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曾楠负担。
审 判 长 杨 晋
审 判 员 赵阳娟
代理
审判员 胡 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 玲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