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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行终171号

曾楠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楠,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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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行终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楠,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生斌,湖南金洲(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洪振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宏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曾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以下简称鼎城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曾楠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曾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对曾楠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楠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曾楠负担。

审 判 长  杨 晋

审 判 员  赵阳娟

代理

审判员  胡 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 玲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