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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335号

蒋桃友、邓继莲申请执行韩兵、熊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桃友,邓继莲,韩兵,熊燕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蒋桃友,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

申请执行人:邓继莲,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

被执行人:韩兵,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熊燕,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蒋桃友、邓继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5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韩兵、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58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兵、熊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桃友、邓继莲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6)川3425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富勇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