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年,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徐泾玩具研究所。
上诉人吴永年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徐泾玩具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9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吴永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永年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永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吴永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征海
审判员 易苏苏
审判员 浦 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