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269号
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200T。
法定代表人:陈建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保利,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鱼胡路。
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娄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