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某在某某单位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韩某某在府谷县某某单位的工资收入,扣留期限为一年。
二、本次扣留到期如需续行扣留的,申请人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