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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某某,赵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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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某在某某单位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韩某某在府谷县某某单位的工资收入,扣留期限为一年。

二、本次扣留到期如需续行扣留的,申请人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