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财保9号申请人陈建彬,男,汉族,1991年10月17日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人邓孝君,男,1983年9月2日生,住址:湖南省双牌县。
申请人陈建彬因与被申请人邓孝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邓孝君所有的湘A×××××号小型轿车(长安牌SC7164A,发动机号DC9E075580)价值约50000元。并由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7)惠元保字第013号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孝君所有的湘A×××××号小型轿车(长安牌SC7164A,发动机号DC9E075580)价值以50000元为限。在查封期间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24个月)。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栽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晓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