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53号
原告:景志兰,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张影,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蒲大强,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志兰与被告张影、蒲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景志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实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