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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53号

景志兰与张影,蒲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景志兰,张影,蒲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53号

原告:景志兰,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张影,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蒲大强,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志兰与被告张影、蒲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景志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实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