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21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余青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923行审5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宁国土监字(2015)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对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的宁国土监字(2015)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拆除非法修建的临时房和其他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村、行政处罚准予执行,由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现已函告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请该局及时组织实施,在此过程中,本案有必要暂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宁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