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凯欣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6楼。
法定代表人:王银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舍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凯欣粮油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所地在阜宁县,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凯欣粮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郑 斌
代理
审判员 李兆勇
代理
审判员 张生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颖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