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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行初493号

林莉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初493号原告林莉。委托代理人闻秀芝。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蹇骞,系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宗胜,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芳,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林莉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被告组织联合拆迁,将原告居住的25平方米(181中学地区)的无证房强拆,至今未给安置、补偿。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职责,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政府不是房屋拆迁人,原告也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起诉超出了法定诉讼时效且原告已就同一房屋拆迁向法院提起违法确认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林莉曾就同一房屋拆迁问题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局行政强制拆迁违法。该案件正在本院审理之中(案件编号(2016)辽01行终991号)。现原告林莉同时向法院提出拆迁安置补偿诉讼,权利内容交叉,属重复诉讼,不符合本次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林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刚

审 判 员  白凤岐

代理

审判员  方立达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思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