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326号
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115768199774Y,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将军大道58号。
委托代理人:王凯,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才珍,女,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才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史佳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凡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