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薛某1,男,2005年2月28日出生,住旬阳县。法定代理人薛某2,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旬阳县。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旬阳县。薛某2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2013)旬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薛某1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0元(2016年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丁某某按照(2013)旬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月18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㈠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148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薛某1自愿负担。
审判员 柯增旭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