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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91号

李玉安与唐路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安,唐路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91号

原告:李玉安,男,汉族,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路庭,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李玉安与被告唐路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玉安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安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安撤回对被告唐路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安负担(已纳清)。

代理

审判员  陈永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