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翔,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战桂强,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鹏翔与被执行人战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战桂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战桂强名下的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战桂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