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93号
原告:昆山市民新精密钣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西路1881号2、4、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06860。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荣,昆山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市昆工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星光工业园区23、2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3779F。
法定代表人:韩道生,该公司负责人。昆山市民新精密钣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昆工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昆山市民新精密钣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山市民新精密钣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昆山市民新精密钣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昆山市民新精密钣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