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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恢8号之一

李秉聪与崔永新、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秉聪,崔永新,张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秉聪,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崔永新,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张淑华,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6)鲁0306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秉聪、张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秉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秉聪、张淑华将调解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李秉聪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