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3执异1号案外人耿财,现住张家口市。申请人康保县嘉诚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卓盛军,住宣化区。被执行人唐山顺达开发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负责人:石志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保县嘉诚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卓盛军、唐山顺达开发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耿财于2016年12月16日对本院查封的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长城东大街一号盛景丽园小区9号楼1-401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耿财称,2013年12月17日,我与唐山顺达开发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产权置换的方式换得张家口市高新区长城东大街一号盛景丽园小区9号楼1-401室,建筑面积130㎡。并提供了协议书及经开区马路东街道办事处、唐山顺达开发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的证明,请求终止对以上楼房的执行。
本院查明,2013年12月17日,案外人耿财通过房屋拆迁的方式换得张家口市高新区长城东大街一号盛景丽园小区9号楼1-401室,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马路东街道办事处、唐山顺达开发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所证实,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该楼房一直没有交付。
本院认为,案外人耿财与唐山顺达开发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双方已履行并实施,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案外人耿财对张家口市高新区长城东大街一号盛景丽园小区9号楼1-401室所有权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张家口市高新区长城东大街一号盛景丽园小区9号楼1-401室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志军
审判员 李杰中
审判员 焦志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池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