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12号原告张利。被告智佃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东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阚兴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与被告智佃平、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杨继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温艳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