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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刑初189号

石银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石银虎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3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银虎,男,汉族。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华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辩护人柴志鑫,甘肃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银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银虎及其辩护人柴志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石银虎发现起诉离婚的妻子姜玉玉住宿在县城“龙兴宾馆”516房间,当晚便到516房间找姜玉玉,姜玉玉没有开门且打电话告知其父姜文明,姜文明和好友孙军立即返回“龙兴宾馆”客房部,发现石银虎站在门口,姜文明上前抓住石银虎衣领时,石银虎顺手取出装在其上衣口袋的折叠式水果刀,向姜文明腹部、胸部连刺几刀,孙军上前从身后抱住石银虎,姜文明沿楼梯跑离,石银虎用刀准备刺孙军,孙军沿楼梯跑离,后姜玉玉打开房门,石银虎将姜玉玉推倒在地,在姜玉玉屁股上踏了两脚,并强行拉走姜玉玉驾驶甘MW90**白色小轿车沿“打庆”公路逃跑,10月9日石银虎被华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姜文明腹部刀刺伤系重伤二级。被告人石银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被告人石银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石银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属于坦白;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从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这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4.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5.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作为父亲,不能正确处理被告人与其女儿婚姻之间的矛盾,纵容其女儿离婚,案发时先动手拉被告人,导致被告人和其发生厮拉使矛盾进一步升级;6.被告人这次犯罪伤人,是属于农村居民因婚姻问题导致的伤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要求、《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23条的“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依法应对被告人石银虎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石银虎因与其妻姜玉玉离婚一案前往华池县法院准备开庭,怀疑其岳父姜文明在破坏自己的婚姻,便产生了报复姜文明的想法。次日下午,被告人石银虎在入住县城“龙兴宾馆”时发现被害人姜文明、姜玉玉登记在该宾馆的516房间住宿,当晚便去找姜玉玉,因姜玉玉不开房门石银虎很生气便一直敲门,姜玉玉遂打电话告知在外吃饭的父亲姜文明,姜文明和好友孙军立即返回“龙兴宾馆”五楼,发现石银虎站在门口,姜文明与石银虎发生口角,姜文明上前抓住石银虎衣领时,石银虎顺手取出装在其上衣口袋的折叠式水果刀,向姜文明腹部、胸部连刺几刀,孙军见状,上前从身后抱住石银虎,姜文明沿楼梯逃离,石银虎用刀准备刺孙军时,孙军逃离。被告人石银虎继续敲516房门,对姜玉玉说他用刀将其父亲捅伤,姜玉玉打开房门后,石银虎将姜玉玉推倒在地,在姜玉玉屁股上踏了两脚,并强行拉走姜玉玉,二人到一楼大厅,姜文明看见姜玉玉和石银虎向外出走,便叫住姜玉玉,石银虎转身看见姜文明站在吧台里面,再次持刀冲向姜文明,姜文明见状拿起吧台里面的凳子阻挡时被石银虎夺取,姜玉玉上前抱住石银虎,姜文明乘机逃离。石银虎带着姜玉玉驾驶甘MW90**“吉利”白色小轿车沿“打庆”公路逃至悦乐镇鸭儿洼大桥,在桥头门市购买食物及饮用水后,沿土坪乡村道路行驶至白马乡杜寨子村小韩掌山顶公路边休息,10月9日石银虎驾车继续沿公路行驶至白马乡连集村连集组深山内,被华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害人姜文明受伤后在华池县人民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1.腹部刀刺伤;2.胃破裂;3.肝破裂;4.胸壁刀刺伤;5.右手刀刺伤。花去医疗费24272.44元。经鉴定姜文明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银虎与被害人姜文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石银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姜文明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33000元,当庭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2.证人张晓妮、石慧玲、白宏伟、孙军证言,证实姜文明受伤害的过程;证人姜玉玉、黄倩证言,证实被告人石银虎与姜玉玉的婚姻状况及导致姜玉玉起诉离婚的原因;与被害人姜文明陈述,被告人石银虎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事实;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石银虎持刀伤害姜文明的现场状况及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4.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庆)公(华)鉴(伤检)字[2016]1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姜文明损伤系重伤二级;5.领条一张,证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姜文明的医疗、误工、交通等各项经济损失33000元,已履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手机通讯短信记录提取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通过手机短信用语言威胁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银虎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采取极端方式故意非法损伤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23条中的“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辩护人提出的1.被告人石银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属于坦白;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从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这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4.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6.被告人这次犯罪伤人,是属于农村居民因婚姻问题导致的伤害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石银虎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石银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银白色折叠匕首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治虎

审 判 员  任小惠

人民陪审员  赵江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占国附页(具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