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287号
申请人:韩美芹,女,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西曹村,住。
被
申请人:徐丽萍,女,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申请人韩美芹与被申请人徐丽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韩美芹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美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徐丽萍所有的鲁V×××××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查封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韩美芹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