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执1090号

许术龙、刘昌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术龙,刘昌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许术龙,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昌明,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交付了执行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9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