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许术龙,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昌明,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交付了执行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9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