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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0998号

姜增磊与青岛金祥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增磊,青岛金祥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0998号

原告:姜增磊,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王宗慧、许伦,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祥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西经五路。

法定代表人:刘辉,经理。

被告: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堂,总裁。

委托代理人:员小丽,女,1967年11月4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增磊与被告青岛金祥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增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增磊撤回对被告青岛金祥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增磊负担。

审判员  徐丛堂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