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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字第310-1号

倪效莲与郝作颜、郝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倪效莲,郝作颜,郝作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字第310-1号

原告:倪效莲,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龙河,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梁山县。

被告:郝作颜,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郝作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主要

负责人:赵善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娟,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经理,住。本院在原告倪效莲诉被告郝作颜、郝作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效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作颜、郝作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效莲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冠峰撤回对被告郝作颜、郝作生的起诉张淑。

审判员  梁吉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苑玉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