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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198号

赵增国、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增国,张涛,邹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赵增国,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张涛,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博山区。

被执行人:邹茹,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赵增国诉被执行人张涛、邹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增国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增国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增国与被执行人张涛、邹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睿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