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李景凤,女,汉族。
被执行人:毕爱社,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秀花(被告毕爱社之妻),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做出(2016)鲁0503财保20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现因申请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爱社、李秀花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文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