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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969号

李景凤、毕爱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7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景凤,毕爱社,李秀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李景凤,女,汉族。

被执行人:毕爱社,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秀花(被告毕爱社之妻),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做出(2016)鲁0503财保20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现因申请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爱社、李秀花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文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